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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3-17 17:32 浏览:2832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和配剂,具有合法用途和非法用途的双重性质。1988年联合制定的《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列管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在我国均有生产。对于进一步依法严格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落实管理职责,明确了管理措施和购买环节的管理。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禁毒法》和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实施,管理好易制毒化学品,保障工作人员的合理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试剂,特制定本规定:

一、     为了全面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各科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购买、使用去向环节的管理。建立购买品种、数量、使用去向的记录档案册,以便备查。

二、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流程进行,必须由科主任签字、科研处审核、保卫处登记备案方可购买。

三、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现金交易。

四、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发案科室应当立即向保卫处等报告。

五、     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试剂科室,此类试剂必须两人专管,专柜储存,加锁保管、标签明显。随时迎接上级单位督察,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六、     验收人员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标志、生产厂家等,如资料与送货单据不一致和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供应部作出相关处理。

七、     易制毒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对于过期、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需销毁处理的要做好记录,由本部门提出申请,保卫处批准备案。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做好记录。

八、     注意事项:易制毒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与其他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易制毒化学危险品,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九、     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操作程序,造成易制毒化学品外流的,将查找责任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十、         本规定自2009年1月起执行,保卫处监督管理。

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 N-乙酸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10.      麦角胺*

    11.      麦角新碱*

    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 苯乙酸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说明:

(一)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十二、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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