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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材料及低值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7 17:14 浏览:1850次

为加强并规范学校实验室材料及设备类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2017〕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设〔2016〕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材料,是指用于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具有实物形态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实(试)验用品,不包括燃料、药品、办公用品:

1.不能独立使用;

2.按规定使用时不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

3.使用寿命不足一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设备,是指单价未达到固定资产建账标准、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和功能的仪器仪表、小型设备,不包括软件、用具、装具、家具、陈列品。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材料和低值设备属于实物性流动资产,由各使用单位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材料和低值设备采购按学校采购管理制度执行,购置入校后使用单位必须组织验收。

第五条 实验室材料验收按《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材料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单价均为1000元以下的实验室材料,可以按照购置批次批量验收,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单价1000元以下实验室材料验收单”;对于单价为1000元(含)以上的实验室材料,必须逐品种验收,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单价1000元(含)以上实验室材料验收单”。

使用单位对单价为1000元(含)以上的实验室材料验收时,必须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至少由2名相关领域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对单价10000元(含)以上的实验室材料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且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对验收结论审核把关;对单价100000元(含)以上的实验室材料验收,必须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观察员列席。

第六条 凡是用于自制设备的实验室材料,验收后必需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第七条 低值设备验收参照《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材料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低值设备验收单”。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的实验室材料验收单、台账,按照《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材料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低值设备入库台账、领用台账和结余台账,并于每学期末汇总,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递交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集中报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组织检查各单位实验室材料、低值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单价1000元以下实验室材料验收单

          2.华中科技大学1000元(含)以上实验室材料验收单

          3.华中科技大学低值设备验收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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